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泛海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,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
第三条 本基金会印章分为正式印章、专用印章、名章、戳记四大类。
(一)正式印章是代表基金会或机构部门一定职责和权力的印信凭证,如基金会公章等;
(二)专用印章代表某项专门业务内容和权力,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,超过其限定范围就失去法律效力,如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等;
(三)名章是刻有某人姓名的图章,加盖个人名章可作为个人对某事负责的凭信,如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等;
(四)戳记是刻有一定字样的,带有标识性质的印章。如公文处理中所用的审批戳记、复印件戳记等。
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
第四条 印章使用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,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各类印章。
(一)基金会公章: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,包括但不限于通知、决议、说明、声明、函等。
(二)法定代表人名章:适用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、财务票据、统计报表等。
(三) 财务印鉴专用章:包括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财务人员名章等,适用于基金会财务专门业务的各类票据及文件。
(四) 办公室或部门印章:适用于以基金会办公室部门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,包括但不限于例行工作事项通知、报告、请示、方案、函件等。
(五)审批审阅戳记:适用于对工作事项或文件处理的审批审阅标识。
(六)复印件戳记:适用于仅供某项用途的文件复印件,防止复印件冒用、多用或流失。
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
第五条 基金会成立后,即可刻制基金会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名章。刻制印章应填写《刻制印章审批单》,报经基金会领导审批。
第六条 基金会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名章刻制申请需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,报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;其他印章刻制经秘书长批准。
第七条 印章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,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刻制。
第五章 印章的启用
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,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印章并将用印材料复印件留存,定期归卷存档;没有《印章使用审批表》的,将用印材料复印件编号留存;制式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不需留存;合同协议原件盖印时返回基金会办公室存档的,可不留存复印件,延迟归档的合同,须在审批表中注明“原件未返回基金会办公室”。
第十七条 使用印章应在保管部门内,由保管人员用印,原则上不能脱离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,不能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;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出的,应有印章保管部门指定人员随行并监督用印,并填写《印章外带审批单》报请领导审批。基金会公章、法定代表人名章外带需理事长或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审批,财务专用章外带需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审批。
第十八条 印章交接要有文字记录,交接时应本人亲自交接,不能交由其他人员代转。
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应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盖章,特殊情况应有秘书长特批,并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注明“仅限XXX用”的字样。
第八章 印章的停用
第二十条 因机构名称改变、机构撤销、印章式样改变、印章损坏、印章遗失或被盗、声明作废或其他等原因,原印章停止使用。同时应按照规定,申请刻制新印章。
第二十一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,应发文给有业务往来的单位,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,并说明停用的原因,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时间。
第二十二条 印章停用或作废,要发印章停用或作废通知。印章印在“ ╳ ”,用红色印油。
第九章 印章的存档和销毁
第二十三条 旧印章停用后,应将清查结果报告基金会领导,请领导审定旧印章的处理方法。
第二十四条 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由基金会交办公室妥善保存;没有保存价值的印章,报请基金会领导后集中销毁;属于领导个人的名章应退还给本人;一般戳记经批准可销毁。
第二十五条 销毁废旧印章,应填写《印章销毁审批表》,销毁时要由印章保管人员监销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